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一) 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的定义依据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受赠现金资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以及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财务资助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 对外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其中,《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
(四) 关联交易
除《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且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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