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并应当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根据本章节规定补充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在补选出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成员。情况紧急或者经全体参会成员同意,战略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通知方式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通讯方式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应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战略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在战略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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