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有效防范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获取或者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内部涉密人员”)、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者外部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部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涉及收入及利润的统计数据、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等。本制度所称“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公
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人员提出的有关统计报表等信息报送要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 1),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如涉及财务数据)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六条 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发出《信息保密告知函》(附件 2),提示外部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信息接收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回执单》(附件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信息保密告知函》《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回执单》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八条 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条 相关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报送、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部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 1: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编号:
经办部门 经办人 申请日期
份
信息内容 份
(列示不下 份
可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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