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8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 9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10
第七章 回避制度...... 13
第八章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提议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重点了解及评估下列情况,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1、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基本信息、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专业胜任能力;
2、了解、评估外部审计机构中负责公司项目的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诚信记录、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如涉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了解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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