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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禄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2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管理......2

第一节 评价方式和标准......2

第二节 评价程序......5

第三节 评价结果及其应用......6
第四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体系,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与公司经营目标设置评价项目与评价指标,评价结果是公司治理与经营业绩的体现。

(二)权责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履职评价结果是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及其他激励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价指标科学规范,评价主体客观公正,评价程序公开透明,同时设置评价结果复核与申诉程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办法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本办法的制定及修改;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绩效评价结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办法及其修改方案;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评价方案;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组织对其进行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绩效与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并对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管理

第一节 评价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包括治理绩效评价和经营绩效评价两个方面。治理绩效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和要求范围内履行其职责的效果,具体表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的遵守与执行情况。经营绩效是指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的最终成果,具体表现为特定指标任务的达成情况。公司对董事进行治理绩效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治理绩效和经营绩效双重评价。

对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者在治理绩效评价得分中的权重分别为 70%及 30%;对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的治理绩效评价采取自我评价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董事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者在治理绩效评价得分中的权重分别为 70%及 30%。

高级管理人员的治理绩效评价和经营绩效评价得分在年度绩效与履职评价得分中的权重分别为 30%及 70%。

第十条 治理绩效评价项目分为必评项目和选评项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分别根据上市公司治理要求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确定必评项

目和选评项目。必评项目包括参会义务、定期报告确认义务、合规交易股票义务、

禁止内幕交易义务、报告义务、忠实勤勉义务、配合履职义务、查阅公告义务、

股东质询回复义务、关注义务、谨慎发表意见义务、投资者关系管理义务、审议

定期报告事项、审议利润分配事项、证券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等;选评项目包括募

集资金监管义务、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授权事项、审议重大交易事

项、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审议重大投资事项、审议担保事项、审议会计变更及差

错事项、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审议出售资产事项、审议委托理财事项、审议风险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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