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5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6
第七章 回避制度 ......9
第八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确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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