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等相关议案。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且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30 号)相关规定,对相关交易对方锁定期安排进行调整,该等调整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业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审核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推进本次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意公司与力诺投资、力诺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业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限进行调整。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现对本次交易方案中部分交易对方锁定期进行调整、公司与力诺投资、力诺集团拟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业绩预测补偿及减值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公司对前期编制的《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与更新,相关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山东科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文明、靳黎娜、戴汇瑜
202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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