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以及与其关联方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等,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物权对抗效力。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八条 除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2、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4、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5、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7、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8、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评估,融资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融资担保档案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外担保监控制度,应加强担保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备查登记账簿,并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财务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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