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
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
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
程》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仅针对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
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
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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