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
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
名进行业务宣传。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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