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书面
决议后,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建议。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八条 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持有本
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
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
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非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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