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且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情
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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