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高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权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瑞晨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并适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指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设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
人品质,不得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士;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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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届满的人士;
(4)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士;
(5)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
(7) 公司章程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会秘书
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
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前述情形之一的,
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会秘书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
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1)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2)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要求其签订保密承诺书,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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