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
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
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事件、事项、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
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
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
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的
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
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员进行
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
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如有)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
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会;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
议。
(二) 本制度所述的“交易”,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规则》、《自律
监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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