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运作,充分发挥股
东会的作用,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上
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并参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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