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体
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上海瑞
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指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根据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
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各种款项;公
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
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代偿债务;控股股东不及时偿还公司
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公司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进行
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
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
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
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
股东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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