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
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
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
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
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
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
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
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
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该会计专业人士为召集人。
第十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
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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