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下设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其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六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1)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3)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5)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6) 总经理提议时;
(7)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8) 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第八条所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
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
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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