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
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该会计专业人士为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实施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
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
的建议;
(六)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八)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九)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十)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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