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
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不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连续
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