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执
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
罚;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计部门共同
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
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
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收集对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
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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