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非独立董事 1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
事的任期届满。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