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
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1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1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本制度第四条第(1)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 本条第(1)至(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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