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
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
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法规要求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
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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