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
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
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
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不得进行选择
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二)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四)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
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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