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大九天)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修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为《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 司暂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有关监事会内部机构的规 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及发表意见系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2018 修正)》《北京华大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执行。
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扫描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
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扫描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仅就与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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