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维护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形象和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印章的刻制、颁发、启用、保管、使用、废止和变更等各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授权代表人签字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协议、合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
(七)电子章:除法律规定不适用的范围之外,电子章的适用等同于实体公章。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司印章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印章制发、改刻、保管、使用、废止等具体工作,同时负责对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部门专用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申请文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经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财务及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行政管理部门发起申请,相关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由使用部门发起申请。
(三)印章刻制需相关部门发起《刻制申请单》,待流程审批完毕后予以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颁发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刻制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到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进行领用登记并预留印模。
第七条 印章的启用
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刻制的印章(除业务专用章外),由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正式启用。未经正式启用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内、对外使用。
新印章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印章启用前行政管理部门应发布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使用范围和启用印模。
第八条 公司印章保管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所有印章必须由公司指定部门进行保管,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印章专管人员,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公司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九条 印章保管的责任单位
(一)公司行政公章由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保管,负责部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保管,责任部门为公司行政管理部门。
(四)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人员保管,责任部门为财务部。
(六)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保管,责任单位为各部门。
(七)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外出期间或因事、病、休假等原因离岗,可由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交接登记表》。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七)非工作日必须加锁妥善保管。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若因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通报行政管理部门及主管领导,由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印章,需重启印章刻制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用印的基本原则:
(一)确有必要、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权限审批和用印登记的原则;
(三)逐层审核和专人监印的原则;
第十四条 用印的审批权限:
(一))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未经批准,不得用印。
(二)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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