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将其他主要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视同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及津贴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绩效考核,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津贴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对于劳动关系不在公司,且仅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等职务,无其他实际职务的,按月平均发放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每人每年为 8 万元(税前),并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实际薪酬以实际任岗职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
(三)公司高管人员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公司高管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准,不能兼职取酬。
第四章 薪酬及津贴的调整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6)因年度考评结果的个别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薪酬及津贴调整事项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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