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的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九)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二十一)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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