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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