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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4 15:31:20 股吧网页版
华厦眼科: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深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与深交所指定的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二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
投票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1267”;

(二)投票简称为“华厦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
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六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
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 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 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 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 B 股境外代理人;

(六) 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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