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落实并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与ESG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委员会应由三名公司现任董事组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大投资、可持续发展与ESG事项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本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或指定相关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提供有关公司战略、经营、可持续发展与ESG方面的资料,并监督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的报告或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经本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需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
致同意或情况紧急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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