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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眼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厦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本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过半数席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当主任委员(召集人)无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签署委员会相关文件;

(二)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三)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四)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六)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
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事务工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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