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划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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