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
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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