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
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 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 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
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 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控股子公司进
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以资金管理、 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合理预计金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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