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公司对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上述投资涉及主营业务范围的为主营业务投资;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为非主营业务投资,包括证券、期货和衍生产品、期权、外汇、房地产、委托经营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者进行以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为基础资产的期货和衍生产品投资(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若公司对外承诺不进行证券投资或者不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则在该项承诺期限届满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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