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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27:55 股吧网页版
华新环保: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深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备
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深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
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深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给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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