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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9:25:08 股吧网页版
泰恩康: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 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 务行为不适用本节规定。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标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的理财产品;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无不良诚信记录的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必须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董事长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司董事长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九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人员应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报告财务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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