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
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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