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
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并
给予披露。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 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对所属子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控模式 ,根 据管理需要各子公司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 报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
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不得负责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 得滥用职权 ,徇 私舞弊 ,玩 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 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 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 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 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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