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并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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