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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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格力博”)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本所不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政策的变化或者调整作出任何预测,也不会据此作出任何意见或者建议;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业务发展等其他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2、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查阅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3、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委员庄建清已回避表决。
(二)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LEE LAWRENCE、庄建清已回避表决。
(三)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年9月1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8日,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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