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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29:47 股吧网页版
格力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前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主体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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