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门的全面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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