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应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