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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