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5-043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1 日(星期一)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世界贸易大厦 23 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蕊斯”)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赖春宝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1,496,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9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1,894,0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9,602,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7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3,255,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4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40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698%;反对 69,3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7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59,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7.0650%;反对 69,3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2.1301%;弃权 2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8049%。
2、审议通过《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374,6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074%;反对 73,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82%;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33,6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2699%;反对 73,9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2.2714%;弃权 47,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458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文华、陈明琛
3、结论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普蕊斯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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