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
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
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但作为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
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
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
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
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八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
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
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
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
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
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
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
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
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
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
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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