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
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
续。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
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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